宅基地闲置处理

针对您提出的闲置宅基地被收回后补偿问题,根据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对于满二年未动工兴建、承诺建新拆旧不自行拆除、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的宅基地,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,农村集体组织有权予以收回并注销土地登记。在此情况下,由于使用权人违反了宅基地管理规定,通常无权要求补偿。但具体是否补偿及补偿标准,还需结合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判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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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法律角度,避免宅基地被认定为闲置,应做到以下几点:一是及时动工兴建,确保宅基地在获得批准后两年内开始建设;二是若承诺建新拆旧,应按时自行拆除旧房;三是严禁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。同时,了解并遵守当地宅基地管理政策,确保宅基地使用合法合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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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宅基地闲置未满两年但村集体希望收回,操作如下:首先,应评估是否符合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》中规定的收回条件,如不符合,则不能强行收回。其次,若确实需要收回,应与使用权人协商,尽量达成一致意见。若协商不成,需通过合法程序,如村民大会决议等,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,再行收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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